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9,促,463,2020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463號
債 權 人 美河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恩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美珍、鄒錫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高美珍、鄒錫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釋明高美珍、鄒錫屏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街00號」或「新北市○○區○○路000 號18樓之6 」。

四、請表明各利息起算日之請求金額各為何?(請製作「附表」表明各請求金額及其利息起算日),並釋明之。

五、請提出其他足以證明高美珍、鄒錫屏積欠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