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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463號
債 權 人 美河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恩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美珍、鄒錫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高美珍、鄒錫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釋明高美珍、鄒錫屏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街00號」或「新北市○○區○○路000 號18樓之6 」。
四、請表明各利息起算日之請求金額各為何?(請製作「附表」表明各請求金額及其利息起算日),並釋明之。
五、請提出其他足以證明高美珍、鄒錫屏積欠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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