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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34號
聲 請 人 王奕文
相 對 人 華元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揆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於民國一○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壹萬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
(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
(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9 年2 月24日經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之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資遣費、109 年1 月工資、預告工資、休假工資、勞保費等,合計新臺幣(下同)11萬元作為本案之調解金,並於109 年3 月10日前匯入聲請人之原薪資帳戶,惟相對人屆期未依上開調解方案履行,爰依法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於109 年2 月24日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其原薪資存摺封面及其內頁等件影本為證,且經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09 年3 月26日桃勞資字第1090025674號函檢送兩造間之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及資料影本到院供參,堪認屬實。
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而相對人既未依該調解方案為履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上開未履行部分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為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 元,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同法21條第2項規定,應由相對人負擔之,復依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由本院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昱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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