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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6號
聲 請 人 張瑋祥
相 對 人 盛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順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業經桃園市政府於民國108 年12月16日調解成立在案,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雖經桃園市政府於108 年12月16日進行調解,然因相對人未出席,以致調解不成立等情,有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在卷為憑,是本件勞資爭議既未經調解成立,聲請人請求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係規定「暫免繳裁判費」,非免繳裁判費,則有關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費用負擔之部分,應依同法第59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再依非訟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之規定,由聲請人負擔,併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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