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9,勞專調,157,202006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157號
原 告 台灣虎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銘

被 告 黃貫深
黃治東
吳秋珍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訓練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貫深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貫深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0 萬元,應繳裁判費45,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5,05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康 馨 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