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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49號
原 告 袁沛賢
張自安
鄭嘉玉
被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世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確認停止優待機票申請及使用權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含調解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
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確認被告停止共同原告之優待機票申請及使用權處分無效,屬因財產權起訴;
另原告訴之聲明第2 、3 項係確認被告公司之人事業務手冊中之某些規定無效,亦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康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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