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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95號
聲 請 人 郭芷嫣
相 對 人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項視為調解之聲請,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聲請人於民事起訴狀主張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3 萬9,960 元,上開聲明係因財產權聲請調解,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
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康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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