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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33號
原 告 CUDIA ARTURO PAGLABUAN(杜羅)
訴訟代理人 林景瑩律師
李珮琴律師
被 告 沛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盧沛基
被 告 盧敏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威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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