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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勞訴字第37號
原 告 黃潔盈
陳靖璇
梁麗華
蕭慧瓊
余淨萍
范姜珧玲
許日康
譚佳依
顏宗平
羅儷蓁
李菊春
黃春燕
莊寶惠
張金淑
李娜
譚春美
戴瑞容
譚舜英
張秀貞
陳雯
嚴靖兒
李青霞
梁瀞尹
楊秀玉
葉侑岑
楊淑芳
黎馨云
上27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律師
被 告 台灣羅日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詠筑
被 告 閎博服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詠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羅日雅有限公司應分別給付原告黃潔盈、陳靖璇、梁麗華、蕭慧瓊、余淨萍、范姜珧玲、黎馨云如附表一「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及自民國一○九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閎博服裝實業有限公司應分別給付原告許日康、譚佳依、顏宗平、羅儷蓁、李菊春、黃春燕、莊寶惠、張金淑、李娜、譚春美、戴瑞容、譚舜英、張秀貞、陳雯、嚴靖兒、李青霞、梁瀞尹、楊秀玉、葉侑岑、楊淑芳如附表一「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及自民國一○九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為假執行。
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一「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與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略以:㈠原告黃潔盈、陳靖璇、梁麗華、蕭慧瓊、余淨萍、范姜珧玲、黎馨云等7 人任職於被告台灣羅日雅有限公司(下稱羅日雅公司);
被告許日康、譚佳依、顏宗平、羅儷蓁、李菊春、黃春燕、莊寶惠、張金淑、李娜、譚春美、戴瑞容、譚舜英、張秀貞、陳雯、嚴靖兒、李青霞、梁瀞尹、楊秀玉、葉侑岑、楊淑芳等20人則任職於被告閎博服裝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閎博公司)【被告羅日雅公司、閎博公司,下合稱被告二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均為張詠筑,實際負責人為張善博(即張雅筑之父親)先予敘明。
詎被告二公司實際負責人張善博民國108 年7 月29日以LINE通訊軟體通知被告二公司之廠長廖本昌,內容略以:「公司撐不住了…,欠員工的錢,你要幫我圓滿來處理」等語(見本院卷第425 至427 頁),請被告二公司廠長通知全體員工(即原告等人)告知公司無法繼續經營,廠長廖本昌遂於次日開會,告知全體員工表示被告二公司於108 年7 月31日結束營業終止勞動契約,且被告二公司經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會同勞工代表及相關單位實地查察,確已無營運事實,亦有桃園市政府108 年10月24日府勞資字第10802640321 號函暨桃園市政府大量解雇勞工訪查記錄可證(見本院卷第175 至179 頁、第429 頁)。
原告乃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1款規定,終止與被告二公司間之勞動契約。
㈡又原告分別自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到職日」欄之到職日起(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自願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之投保日期為準,無勞保投保資料者則依實際到職日為準),均任職至108 年7 月31日終止勞動契約之日止,則被告二公司分別積欠原告如起訴狀附表一之「合計」欄所示之工資及資譴費(見本院卷第67至68頁、第73頁)。
其中資遣費部分,依勞基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原告離職前6 個月平均工資如起訴狀附表二所示「月平均薪資」欄金額(每月平均工資,以底薪加上抽成獎金計算,任職期間未滿6 個月以「日平均工資乘以計算期間每月之平均日數」計算;
任職期間滿6 個月,則以「108 年7 月31日前6 個月基本底薪加上抽成獎金之總額直接除以6 」計算),乃據此核算之資遣費如起訴狀附表三所示。
㈢為此,爰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之工資給付請求權、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二公司給付如起訴狀附表一之「合計」欄所示之工資及資遣費。
並聲明: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原告黃潔盈、陳靖璇、梁麗華、蕭慧瓊、余淨萍、范姜珧玲、黎馨云、許日康、譚佳依、顏宗平、羅儷蓁、李菊春、黃春燕、莊寶惠、張金淑、李娜、譚春美、戴瑞容、譚舜英、張秀貞、嚴靖兒、李青霞、梁瀞尹、楊秀玉、葉侑岑、楊淑芳勞保投保資料、LINE對話紀錄、桃園市政府108 年10月24日府勞資字第10802640321 號函及1080264032號函、桃園市政府108 年10月25日府勞資字第1080270363號函、桃園市政府勞動局開會通知書、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108 年8 月22日桃園市政府勞資調解記錄,及原告許日康、張秀貞、陳雯、楊淑芳、顏靖兒、譚佳依、言宗平等人之薪資表暨北桃區108 年6 、7 月份之銷售員薪資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5至231頁、第233 至239 頁、第240 至243 頁、第247 至252 頁)。
而被告二公司經合法通知,除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之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是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是以,原告請求被告二公司給付上揭積欠工資及資遣費,自屬有據。
㈡茲就原告所請求之項目及數額有無理由,分述如下:1.積欠工資部分: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被告二公司未發給如附表四之工資,既堪信為真,則其等請求被告羅日雅公司分別給付原告黃潔盈新臺幣(下同)71,205元、陳靖璇61,090元、梁麗華28,150元、蕭慧瓊76,855元、余淨萍65,497元、范姜珧玲28,604元、黎馨云13,935元;
請求被告閎博公司分別給付原告許日康164,700 元、譚佳依29,257元、顏宗平102,982 元、羅儷蓁99,200元、李菊春54,770元、黃春燕31,289元、莊寶惠60,237元、張金淑61,360元、李娜55,480元、譚春美113,394元、戴瑞容111,934 元、譚舜英39,684元、張秀貞114,264元、陳雯25,350元、嚴靖兒40,115元、李青霞36,744元、梁瀞尹21,000元、楊秀玉67,560元、葉侑岑27,673元、楊淑芳43,57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2.資遣費部分:⑴按雇主因歇業而終止勞動契約者,應發給勞工資遣費,此觀勞基法第11條第1款、第17條規定甚明;
又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 年發給2 分之1 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 年者,以比例計給;
最高以發給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此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所明定。
又所稱「以比例計給」,於未滿1 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換算成年之比例計算(勞動部101年9 月12日勞動4字第1010132304 號令參照)。
⑵經查,被告二公司既有未完全給付原告工資之情事,且原告業已依勞基法第11條第1款規定,於108 年7 月31日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等情,業如前述,是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二公司給付其資遣費,自屬有據。
又原告依如附表二所示平均工資,暨各依其年資所核定勞退新制基數計算資遣費金額,故原告得請求之資遣費金額詳如附表三資遣費欄所列金額,應屬有理。
㈢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請求被告二公司給付積欠工資部分,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於依勞基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原告請求被告二公司給付資遣費部分,依勞基法第55條第3項規定,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
經查,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既已於108 年7 月31日終止,業如前述,則被告二公司應於該日結清積欠工資,及自終止日加計30日前給付資遣費,惟被告二公司迄未給付,對於原告應負遲延責任,而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二公司之翌日即109 年5 月1 日(109 年4 月20日寄存送達,於同年4 月30日生效)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之工資給付請求權、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請求被告二公司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積欠工資暨資遣費,及自109 年5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前項請求,法院應同時宣告雇主得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假執行,為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經查,本件判決為被告二公司即雇主敗訴之判決,依據前開規定,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本文規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昱廷
附表一:原告起訴請求之項目及金額(新臺幣/元)
┌─┬────┬─────┬───────┬────┬────┬────┬────┬────┐
│編│姓 名 │任職公司 │ 到 職 日 │平均薪資│積欠工資│ 資遣費 │請求金額│ 備 註 │
│號│ │ │ │ │ (A) │ (B) │ (A+B)│ │
├─┼────┼─────┼───────┼────┼────┼────┼────┼────┤
│1 │黃潔盈 │羅日雅公司│108 年4 月1 日│ 32864 │ 71205 │ 5433 │ 76638 │ │
├─┼────┼─────┼───────┼────┼────┼────┼────┼────┤
│2 │陳靖璇 │羅日雅公司│108 年5 月17日│ 36912 │ 61090 │ 3771 │ 64861 │ │
├─┼────┼─────┼───────┼────┼────┼────┼────┼────┤
│3 │梁麗華 │羅日雅公司│108 年6 月29日│ 26618 │ 28150 │ 1181 │ 29331 │ │
├─┼────┼─────┼───────┼────┼────┼────┼────┼────┤
│4 │蕭慧瓊 │羅日雅公司│108 年4 月1 日│ 34114 │ 76855 │ 5640 │ 82495 │無投勞保│
├─┼────┼─────┼───────┼────┼────┼────┼────┼────┤
│5 │余淨萍 │羅日雅公司│108 年4 月15日│ 39199 │ 65497 │ 5743 │ 71240 │無投勞保│
├─┼────┼─────┼───────┼────┼────┼────┼────┼────┤
│6 │范姜珧玲│羅日雅公司│108 年7 月1 日│ 28929 │ 28604 │ 1166 │ 29770 │未投勞保│
│ │ │ │ │ │ │ │ │即歇業 │
├─┼────┼─────┼───────┼────┼────┼────┼────┼────┤
│7 │許日康 │閎博公司 │107 年3 月26日│ 48667 │ 164700 │ 32772 │ 197472 │ │
├─┼────┼─────┼───────┼────┼────┼────┼────┼────┤
│8 │譚佳依 │閎博公司 │107 年3 月15日│ 30000 │ 29257 │ 20645 │ 49902 │ │
├─┼────┼─────┼───────┼────┼────┼────┼────┼────┤
│9 │顏宗平 │閎博公司 │107 年2 月12日│ 70000 │ 102982 │ 191371 │ 294353 │ │
├─┼────┼─────┼───────┼────┼────┼────┼────┼────┤
│10│羅儷蓁 │閎博公司 │107 年2 月8 日│ 26976 │ 99200 │ 19942 │ 119142 │ │
├─┼────┼─────┼───────┼────┼────┼────┼────┼────┤
│11│李菊春 │閎博公司 │107 年8 月2 日│ 25428 │ 54770 │ 12646 │ 67416 │ │
├─┼────┼─────┼───────┼────┼────┼────┼────┼────┤
│12│黃春燕 │閎博公司 │108 年5 月23日│ 21825 │ 31289 │ 2053 │ 33342 │ │
├─┼────┼─────┼───────┼────┼────┼────┼────┼────┤
│13│莊寶惠 │閎博公司 │106 年12月20日│ 27889 │ 60237 │ 22491 │ 82728 │ │
├─┼────┼─────┼───────┼────┼────┼────┼────┼────┤
│14│張金淑 │閎博公司 │108 年4 月29日│ 35833 │ 61360 │ 4575 │ 65935 │ │
├─┼────┼─────┼───────┼────┼────┼────┼────┼────┤
│15│李娜 │閎博公司 │107 年4 月12日│ 31302 │ 55480 │ 20363 │ 75843 │ │
├─┼────┼─────┼───────┼────┼────┼────┼────┼────┤
│16│譚春美 │閎博公司 │102 年4 月1 日│ 38970 │ 113394 │ 123353 │ 236747 │ │
├─┼────┼─────┼───────┼────┼────┼────┼────┼────┤
│17│戴瑞容 │閎博公司 │104 年12月8 日│ 38142 │ 111934 │ 69517 │ 181451 │ │
├─┼────┼─────┼───────┼────┼────┼────┼────┼────┤
│18│譚舜英 │閎博公司 │105 年5 月4 日│ 21071 │ 39684 │ 2521 │ 42205 │ │
├─┼────┼─────┼───────┼────┼────┼────┼────┼────┤
│19│張秀貞 │閎博公司 │104 年4 月1 日│ 42545 │ 114264 │ 92124 │ 206388 │ │
├─┼────┼─────┼───────┼────┼────┼────┼────┼────┤
│20│陳雯 │閎博公司 │108 年6 月1 日│ 25425 │ 25350 │ 2085 │ 27435 │無投勞保│
├─┼────┼─────┼───────┼────┼────┼────┼────┼────┤
│21│嚴靖兒 │閎博公司 │108 年4 月22日│ 29920 │ 40115 │ 4102 │ 44217 │ │
├─┼────┼─────┼───────┼────┼────┼────┼────┼────┤
│22│李青霞 │閎博公司 │108 年6 月19日│ 26202 │ 36744 │ 1514 │ 38258 │ │
├─┼────┼─────┼───────┼────┼────┼────┼────┼────┤
│23│梁瀞尹 │閎博公司 │108 年6 月11日│ 21933 │ 21000 │ 1503 │ 22503 │ │
├─┼────┼─────┼───────┼────┼────┼────┼────┼────┤
│24│楊秀玉 │閎博公司 │107 年8 月17日│ 30217 │ 67560 │ 14418 │ 81978 │ │
├─┼────┼─────┼───────┼────┼────┼────┼────┼────┤
│25│葉侑岑 │閎博公司 │108 年5 月27日│ 37288 │ 27673 │ 3308 │ 30981 │108 年7 │
│ │ │ │ │ │ │ │ │月沒上班│
├─┼────┼─────┼───────┼────┼────┼────┼────┼────┤
│26│楊淑芳 │閎博公司 │108 年4 月10日│ 29504 │ 43575 │ 4521 │ 48096 │ │
├─┼────┼─────┼───────┼────┼────┼────┼────┼────┤
│27│黎馨云 │羅日雅公司│108 年7 月20日│ 39271 │ 13935 │ 581 │ 14516 │ │
└─┴────┴─────┴───────┴────┴────┴────┴────┴────┘
附表二:原告平均工資計算表(新臺幣/元)
┌──┬────┬────┬────┬────┬────┬────┬────┬────┬────┬────┐
│編號│ 姓 名 │2 月工資│3 月工資│4 月工資│5 月工資│6 月工資│7 月工資│合計工資│日平均工│每月平均│
│ │ │ │ │ │ │ │ │ │資 │工資 │
├──┼────┼────┼────┼────┼────┼────┼────┼────┼────┼────┤
│ 1 │黃潔盈 │ │ │ 22953 │ 24766 │ 86437 │ 45418 │ 131454 │ 1077.49│ 32864 │
├──┼────┼────┼────┼────┼────┼────┼────┼────┼────┼────┤
│ 2 │陳靖璇 │ │ │ 17419 │ 41212 │ 31545 │ 31545 │ 90175 │ 1202.33│ 36912 │
├──┼────┼────┼────┼────┼────┼────┼────┼────┼────┼────┤
│ 3 │梁麗華 │ │ │ │ │ 1800 │ 27000 │ 28800 │ 872.73│ 26618 │
├──┼────┼────┼────┼────┼────┼────┼────┼────┼────┼────┤
│ 4 │蕭慧瓊 │ │ │ 24833 │ 24766 │ 36437 │ 50418 │ 136454 │ 1118.48│ 34114 │
├──┼────┼────┼────┼────┼────┼────┼────┼────┼────┼────┤
│ 5 │余淨萍 │ │ │ 24000 │ 38022 │ 37282 │ 38215 │ 137519 │ 1285.22│ 39199 │
├──┼────┼────┼────┼────┼────┼────┼────┼────┼────┼────┤
│ 6 │范姜珧玲│ │ │ │ │ │ 28929 │ 28929 │ 933.19│ 28929 │
├──┼────┼────┼────┼────┼────┼────┼────┼────┼────┼────┤
│ 7 │許日康 │ 48000 │ 48000 │ 49000 │ 49000 │ 49000 │ 49000 │ 292000 │ │ 48667 │
├──┼────┼────┼────┼────┼────┼────┼────┼────┼────┼────┤
│ 8 │譚佳依 │ 30000 │ 30000 │ 30000 │ 30000 │ 30000 │ 30000 │ 180000 │ │ 30000 │
├──┼────┼────┼────┼────┼────┼────┼────┼────┼────┼────┤
│ 9 │顏宗平 │ 70000 │ 70000 │ 70000 │ 70000 │ 70000 │ 70000 │ 420000 │ │ 70000 │
├──┼────┼────┼────┼────┼────┼────┼────┼────┼────┼────┤
│ 10 │羅儷蓁 │ 21000 │ 21646 │ 26883 │ 26911 │ 32450 │ 32996 │ 161856 │ │ 26976 │
├──┼────┼────┼────┼────┼────┼────┼────┼────┼────┼────┤
│ 11 │李菊春 │ 21759 │ 21736 │ 26703 │ 26950 │ 27543 │ 27877 │ 152568 │ │ 25428 │
├──┼────┼────┼────┼────┼────┼────┼────┼────┼────┼────┤
│ 12 │黃春燕 │ │ │ │ 6097 │ 21000 │ 21955 │ 49052 │ 710.90│ 21825 │
├──┼────┼────┼────┼────┼────┼────┼────┼────┼────┼────┤
│ 13 │莊寶惠 │ 21987 │ 22154 │ 22350 │ 28942 │ 32143 │ 39760 │ 136336 │ │ 27889 │
├──┼────┼────┼────┼────┼────┼────┼────┼────┼────┼────┤
│ 14 │張金淑 │ │ │ 4234 │ 32000 │ 36001 │ 37025 │ 109260 │ 1174.84│ 35833 │
├──┼────┼────┼────┼────┼────┼────┼────┼────┼────┼────┤
│ 15 │李娜 │ 41752 │ 34031 │ 27014 │ 27221 │ 27560 │ 30236 │ 187814 │ │ 31302 │
├──┼────┼────┼────┼────┼────┼────┼────┼────┼────┼────┤
│ 16 │譚春美 │ 21000 │ 21000 │ 31160 │ 44952 │ 53361 │ 62349 │ 233822 │ │ 38970 │
├──┼────┼────┼────┼────┼────┼────┼────┼────┼────┼────┤
│ 17 │戴瑞容 │ 27598 │ 32334 │ 34345 │ 35590 │ 47004 │ 51980 │ 228851 │ │ 38142 │
├──┼────┼────┼────┼────┼────┼────┼────┼────┼────┼────┤
│ 18 │譚舜英 │ │ │ │ 8400 │ 26000 │ 26000 │ 60400 │ 686.36│ 21071 │
├──┼────┼────┼────┼────┼────┼────┼────┼────┼────┼────┤
│ 19 │張秀貞 │ 27990 │ 34629 │ 40795 │ 35278 │ 53080 │ 63500 │ 255272 │ │ 42545 │
├──┼────┼────┼────┼────┼────┼────┼────┼────┼────┼────┤
│ 20 │陳雯 │ │ │ │ │ 25500 │ 25350 │ 50850 │ 833.61│ 25425 │
├──┼────┼────┼────┼────┼────┼────┼────┼────┼────┼────┤
│ 21 │嚴靖兒 │ │ │ 7800 │ 28516 │ 34329 │ 27452 │ 98097 │ 980.97│ 29920 │
├──┼────┼────┼────┼────┼────┼────┼────┼────┼────┼────┤
│ 22 │李青霞 │ │ │ │ │ 16800 │ 21000 │ 37800 │ 859.09│ 26202 │
├──┼────┼────┼────┼────┼────┼────┼────┼────┼────┼────┤
│ 23 │梁瀞尹 │ │ │ │ │ 14000 │ 21955 │ 35955 │ 719.10│ 21933 │
├──┼────┼────┼────┼────┼────┼────┼────┼────┼────┼────┤
│ 24 │楊秀玉 │ 21892 │ 21711 │ 29376 │ 29612 │ 36167 │ 42043 │ 191301 │ │ 30217 │
├──┼────┼────┼────┼────┼────┼────┼────┼────┼────┼────┤
│ 25 │葉侑岑 │ │ │ │ 5161 │ 36406 │ │ 41567 │ 1222.56│ 37288 │
├──┼────┼────┼────┼────┼────┼────┼────┼────┼────┼────┤
│ 26 │楊淑芳 │ │ │ 19000 │ 29101 │ 29516 │ 30725 │ 108342 │ 967.34│ 29504 │
├──┼────┼────┼────┼────┼────┼────┼────┼────┼────┼────┤
│ 27 │黎馨云 │ │ │ │ │ │ 13935 │ 13935 │ 1622.86│ 39271 │
├──┴────┴────┴────┴────┴────┴────┴────┴────┴────┴────┤
│註: │
│1.原告每月工資包括底薪及抽成獎金。 │
│2.工作未滿6 個月之原告,平均工資計算式:先以合計工資除以工作日數,得出每日平均工資後,再以每日平均工資乘│
│ 以平均每月日數(詳如附表二之一)。 │
│3.工作滿6個月之原告,平均工資計算式:以108年2月1日至同年7月31日工資總數除以6個月計算。 │
└────────────────────────────────────────────────────┘
附表二之一:(工作未滿6 個月平均每月日數)
┌──┬────┬───────────┬──────┐
│編號│ 姓 名 │平均每月日數計算式 │平均每月日數│
│ │ │ │ │
├──┼────┼───────────┼──────┤
│ 1 │黃潔盈 │(30+31+30+31)÷4 │ 30.5 │
├──┼────┼───────────┼──────┤
│ 2 │陳靖璇 │(31+30+31)÷3 │ 30.7 │
├──┼────┼───────────┼──────┤
│ 3 │梁麗華 │(30+31)÷2 │ 30.5 │
├──┼────┼───────────┼──────┤
│ 4 │蕭慧瓊 │(30+31+30+31)÷4 │ 30.5 │
├──┼────┼───────────┼──────┤
│ 5 │余淨萍 │(30+31+30+31)÷4 │ 30.5 │
├──┼────┼───────────┼──────┤
│ 6 │范姜珧玲│ 31÷1 │ 31 │
├──┼────┼───────────┼──────┤
│ 7 │許日康 │ │ │
├──┼────┼───────────┼──────┤
│ 8 │譚佳依 │ │ │
├──┼────┼───────────┼──────┤
│ 9 │顏宗平 │ │ │
├──┼────┼───────────┼──────┤
│ 10 │羅儷蓁 │ │ │
├──┼────┼───────────┼──────┤
│ 11 │李菊春 │ │ │
├──┼────┼───────────┼──────┤
│ 12 │黃春燕 │(31+30+31)÷3 │ 30.7 │
├──┼────┼───────────┼──────┤
│ 13 │莊寶惠 │ │ │
├──┼────┼───────────┼──────┤
│ 14 │張金淑 │(30+31+30+31)÷4 │ 30.5 │
├──┼────┼───────────┼──────┤
│ 15 │李娜 │ │ │
├──┼────┼───────────┼──────┤
│ 16 │譚春美 │ │ │
├──┼────┼───────────┼──────┤
│ 17 │戴瑞容 │ │ │
├──┼────┼───────────┼──────┤
│ 18 │譚舜英 │(31+30+31)÷3 │ 30.7 │
├──┼────┼───────────┼──────┤
│ 19 │張秀貞 │ │ │
├──┼────┼───────────┼──────┤
│ 20 │陳雯 │(30+31)÷2 │ 30.5 │
├──┼────┼───────────┼──────┤
│ 21 │嚴靖兒 │(30+31+30+31)÷4 │ 30.5 │
├──┼────┼───────────┼──────┤
│ 22 │李青霞 │(30+31)÷2 │ 30.5 │
├──┼────┼───────────┼──────┤
│ 23 │梁瀞尹 │(30+31)÷2 │ 30.5 │
├──┼────┼───────────┼──────┤
│ 24 │楊秀玉 │ │ │
├──┼────┼───────────┼──────┤
│ 25 │葉侑岑 │(30+31)÷2 │ 30.5 │
├──┼────┼───────────┼──────┤
│ 26 │楊淑芳 │(30+31+30+31)÷4 │ 30.5 │
├──┼────┼───────────┼──────┤
│ 27 │黎馨云 │ 31÷1 │ 31 │
└──┴────┴───────────┴──────┘
附表三:資遣費計算表(新臺幣/元)
┌──┬────┬────┬──────┬─────┬────┐
│編號│ 姓 名 │平均工資│新 制 年 資 │ 新制基數 │資 遣 費│
├──┼────┼────┼──────┼─────┼────┤
│ 1 │黃潔盈 │ 32864 │0 年3 月30日│ 41/248 │ 5433 │
├──┼────┼────┼──────┼─────┼────┤
│ 2 │陳靖璇 │ 36912 │0 年2 月14日│ 19/186 │ 3771 │
├──┼────┼────┼──────┼─────┼────┤
│ 3 │梁麗華 │ 26618 │0 年1 月2 日│ 11/248 │ 1181 │
├──┼────┼────┼──────┼─────┼────┤
│ 4 │蕭慧瓊 │ 34114 │0 年3 月30日│ 41/248 │ 5640 │
├──┼────┼────┼──────┼─────┼────┤
│ 5 │余淨萍 │ 39199 │0 年3 月16日│ 109/744 │ 5743 │
├──┼────┼────┼──────┼─────┼────┤
│ 6 │范姜珧玲│ 28929 │0 年0 月30日│ 5/124 │ 1166 │
├──┼────┼────┼──────┼─────┼────┤
│ 7 │許日康 │ 48667 │1 年4 月5 日│ 167/248 │ 32772 │
├──┼────┼────┼──────┼─────┼────┤
│ 8 │譚佳依 │ 30000 │1 年4 月16日│ 64/93 │ 20645 │
├──┼────┼────┼──────┼─────┼────┤
│ 9 │顏宗平 │ 70000 │5 年5 月19日│2+91/124 │ 191371 │
├──┼────┼────┼──────┼─────┼────┤
│ 10 │羅儷蓁 │ 26976 │1 年5 月23日│ 275/372 │ 19942 │
├──┼────┼────┼──────┼─────┼────┤
│ 11 │李菊春 │ 25428 │0 年11月29日│ 185/372 │ 12646 │
├──┼────┼────┼──────┼─────┼────┤
│ 12 │黃春燕 │ 21825 │0 年2 月8 日│ 35/372 │ 2053 │
├──┼────┼────┼──────┼─────┼────┤
│ 13 │莊寶惠 │ 27889 │1 年7 月11日│ 25/31 │ 22491 │
├──┼────┼────┼──────┼─────┼────┤
│ 14 │張金淑 │ 35833 │0 年3 月2 日│ 95/744 │ 4575 │
├──┼────┼────┼──────┼─────┼────┤
│ 15 │李娜 │ 31302 │1 年3 月19日│ 121/186 │ 20363 │
├──┼────┼────┼──────┼─────┼────┤
│ 16 │譚春美 │ 38970 │6 年3 月30日│3+41/248 │ 123353 │
├──┼────┼────┼──────┼─────┼────┤
│ 17 │戴瑞容 │ 38142 │3 年7 月23日│1+ 51/62 │ 69517 │
├──┼────┼────┼──────┼─────┼────┤
│ 18 │譚舜英 │ 21071 │0 年2 月27日│ 89/744 │ 2521 │
├──┼────┼────┼──────┼─────┼────┤
│ 19 │張秀貞 │ 42545 │4 年3 月30日│2+41/248 │ 92124 │
├──┼────┼────┼──────┼─────┼────┤
│ 20 │陳雯 │ 25425 │0 年1 月30日│ 61/744 │ 2085 │
├──┼────┼────┼──────┼─────┼────┤
│ 21 │嚴靖兒 │ 29920 │0 年3 月9 日│ 17/124 │ 4102 │
├──┼────┼────┼──────┼─────┼────┤
│ 22 │李青霞 │ 26202 │0 年1 月12日│ 43/744 │ 1514 │
├──┼────┼────┼──────┼─────┼────┤
│ 23 │梁瀞尹 │ 21933 │0 年1 月20日│ 17/248 │ 1503 │
├──┼────┼────┼──────┼─────┼────┤
│ 24 │楊秀玉 │ 30217 │0 年11月14日│ 355/744 │ 14418 │
├──┼────┼────┼──────┼─────┼────┤
│ 25 │葉侑岑 │ 37288 │0 年2 月4 日│ 11/124 │ 3308 │
├──┼────┼────┼──────┼─────┼────┤
│ 26 │楊淑芳 │ 29504 │0 年3 月21日│ 19/124 │ 4521 │
├──┼────┼────┼──────┼─────┼────┤
│ 27 │黎馨云 │ 39271 │0 年0 月11日│ 11/744 │ 581 │
├──┴────┴────┴──────┴─────┴────┤
│註: │
│1.原告之到職日詳如附表一到職日欄所示,且均任職至108 年7 月31│
│ 日止。 │
│2.勞退新制資遣基數之計算公式:【(1/2×年數)+1/2×(未滿1 │
│ 年月數+未滿1 月之日數/31)÷12】。 │
└──────────────────────────────┘
附表四:積欠108 年工資計算表(新臺幣/ 元)
┌──┬────┬────┬────┬────┬────┬────┬─────┐
│編號│ 姓 名 │4 月工資│5 月工資│6 月工資│6 月工資│7 月工資│合計積欠工│
│ │ │ │ │(已付)│(未付)│ │資 │
├──┼────┼────┼────┼────┼────┼────┼─────┤
│ 1 │黃潔盈 │ │ │ 10000 │ 26112 │ 45093 │ 71205 │
├──┼────┼────┼────┼────┼────┼────┼─────┤
│ 2 │陳靖璇 │ │ │ 10000 │ 30378 │ 30712 │ 61090 │
├──┼────┼────┼────┼────┼────┼────┼─────┤
│ 3 │梁麗華 │ │ │ 0 │ 1475 │ 26675 │ 28150 │
├──┼────┼────┼────┼────┼────┼────┼─────┤
│ 4 │蕭慧瓊 │ │ │ 10000 │ 26437 │ 50418 │ 76855 │
├──┼────┼────┼────┼────┼────┼────┼─────┤
│ 5 │余淨萍 │ │ │ 10000 │ 27282 │ 38215 │ 65497 │
├──┼────┼────┼────┼────┼────┼────┼─────┤
│ 6 │范姜珧玲│ │ │ │ │ 28604 │ 28604 │
├──┼────┼────┼────┼────┼────┼────┼─────┤
│ 7 │許日康 │ 18675 │ 48675 │ 0 │ 48675 │ 48675 │ 164700 │
├──┼────┼────┼────┼────┼────┼────┼─────┤
│ 8 │譚佳依 │ 0 │ 0 │ 29257 │ 0 │ 29257 │ 29257 │
├──┼────┼────┼────┼────┼────┼────┼─────┤
│ 9 │顏宗平 │ 0 │ 0 │ 34500 │ 33991 │ 68991 │ 102982 │
├──┼────┼────┼────┼────┼────┼────┼─────┤
│ 10 │羅儷蓁 │ │ │ 10000 │ 49067 │ 50133 │ 99200 │
├──┼────┼────┼────┼────┼────┼────┼─────┤
│ 11 │李菊春 │ │ │ 0 │ 27218 │ 27552 │ 54770 │
├──┼────┼────┼────┼────┼────┼────┼─────┤
│ 12 │黃春燕 │ │ │ 10000 │ 10167 │ 21122 │ 31289 │
├──┼────┼────┼────┼────┼────┼────┼─────┤
│ 13 │莊寶惠 │ │ │ 10000 │ 21310 │ 38927 │ 60237 │
├──┼────┼────┼────┼────┼────┼────┼─────┤
│ 14 │張金淑 │ │ │ 10000 │ 25168 │ 36192 │ 61360 │
├──┼────┼────┼────┼────┼────┼────┼─────┤
│ 15 │李娜 │ │ │ 0 │ 26402 │ 29078 │ 55480 │
├──┼────┼────┼────┼────┼────┼────┼─────┤
│ 16 │譚春美 │ │ │ 0 │ 52203 │ 61191 │ 113394 │
├──┼────┼────┼────┼────┼────┼────┼─────┤
│ 17 │戴瑞容 │ │ │ 0 │ 51879 │ 60055 │ 111934 │
├──┼────┼────┼────┼────┼────┼────┼─────┤
│ 18 │譚舜英 │ │ │ 10000 │ 14842 │ 24842 │ 39684 │
├──┼────┼────┼────┼────┼────┼────┼─────┤
│ 19 │張秀貞 │ │ │ 0 │ 51922 │ 62342 │ 114264 │
├──┼────┼────┼────┼────┼────┼────┼─────┤
│ 20 │陳雯 │ │ │ 25500 │ 0 │ 25350 │ 25350 │
├──┼────┼────┼────┼────┼────┼────┼─────┤
│ 21 │嚴靖兒 │ │ │ 20000 │ 13496 │ 26619 │ 40115 │
├──┼────┼────┼────┼────┼────┼────┼─────┤
│ 22 │李青霞 │ │ │ 0 │ 16272 │ 20472 │ 36744 │
├──┼────┼────┼────┼────┼────┼────┼─────┤
│ 23 │梁瀞尹 │ │ │ 14000 │ 0 │ 21000 │ 21000 │
├──┼────┼────┼────┼────┼────┼────┼─────┤
│ 24 │楊秀玉 │ │ │ 10000 │ 25842 │ 41718 │ 67560 │
├──┼────┼────┼────┼────┼────┼────┼─────┤
│ 25 │葉侑岑 │ │ │ 10000 │ 27673 │ │ 27673 │
├──┼────┼────┼────┼────┼────┼────┼─────┤
│ 26 │楊淑芳 │ │ │ 15000 │ 13683 │ 29892 │ 43575 │
├──┼────┼────┼────┼────┼────┼────┼─────┤
│ 27 │黎馨云 │ │ │ │ │ 13935 │ 13935 │
├──┴────┴────┴────┴────┴────┴────┴─────┤
│1.編號7 許日康部分:被告閎博公司於108 年7 月2 日補發108 年4 月份工資30,000元│
│ (見本院卷第253 頁之原證十),積欠108 年4 月至7 月份工資詳108 年4 月至7 月│
│ 薪資表(見本院卷第233 至239 頁之原證六)。 │
│2.編號1、2、4、5、8、9、10、12、13、14、18、20、21、23、24、25、26部分:於上│
│ 表「6 月份已付金額」欄,被告二公司分別於108 年7 月份(匯款日期於同月17、19│
│ 、24、25日,匯款帳號末5 碼為15856 )補發部分6 月份工資(見本院卷第233 至 │
│ 239 頁之原證十),尚積欠6 、7 月份工資。 │
│3.編號3、11、15、16、17、19、22部分:被告二公司未給付108年6、7月份工資。 │
│4.編號8 譚佳依部分:被告閎博公司於108 年7 月17日給付6 月份工資(見本院卷第 │
│ 233 至239 頁之原證十),尚積欠7 月份工資。每月應受領工資詳如本院卷第399 頁│
│ 之原證十一。 │
│5.編號6 范姜珧玲、27黎馨云部分:於108 年7 月份始於被告羅日雅公司工作,僅積欠│
│ 7 月份工資。 │
│6.編號19、20、21、26部分:詳如本院卷第245至251頁之原證八、九。 │
│7.編號1、2、3、4、5、6、10、11、12、13、14、15、16、17、18、22、23、24、25、│
│ 27部分:銷售員每月應受領工資詳如北桃區108 年6 月、7 月份之售貨員薪資表(見│
│ 本院卷第241 、243 頁之原證七)。 │
│8.編號9顏宗平部分:每月應受領工資詳如本院卷第401至402頁之原證十二。 │
│9.編號25葉侑岑部分:工作至6月底,積欠6月份工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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