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9,勞訴,69,2020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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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69號
原 告 黃順興
被 告 元智大學
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律師
陳麗玲律師
王明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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