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9,司,1,2020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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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簡玉春

相 對 人 身體密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聲請人簡玉春(女,民國六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生)為相對人身體密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茲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經鈞院准予備查,且相對人公司亦已召開股東會,指定聲請人為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聲請人並同意擔任。

為此聲請指定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股東會會議記錄、簿冊保存人同意書、相對人簿冊文件保管列表等資料為證。

且聲請人曾向本院聲報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司字第153 號案准予備查;

嗣聲請人復於108 年11月8 日向本院陳報相對人已清算完結,再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司字第263 號案准予備查在案等事實,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確認無誤。

是本件聲請,依首揭法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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