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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潘淑芬會計師(即嘉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嘉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止。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而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以107 年度司字第21號裁定選派為嘉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陞公司)之清算人,惟因清算事務繁瑣,且無法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林祈甫取得聯絡,未能於6 個月期限內清算完結,為此聲請准予展期清算至民國109 年12月31日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前揭所陳明之理由於法尚無不合,爰斟酌上開事由,及聲請人前曾以相同理由聲請展期清算,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字第41號裁定准予展期至108 年12月31日等情,酌情准許本件清算期間再展延至109 年9 月30日止,惟如聲請人爾後再度聲請展期清算者,應提出辦理清算事務之進度供參,以俾審酌。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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