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姜義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鼎綺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1 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公司法第208條之1 所定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83條第1項亦有明文。
本件聲請未據提出聲請人為鼎綺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利害關係人及相對人有選任臨時管理人必要等相關事證,依法應補正之。
二、請提出相對人鼎綺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全體股東名簿、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何睿紘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除戶資料,並提出何睿紘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其繼承人有拋棄繼承(或拒絕擔任相對人之股東、董事、臨時管理人)等情亦請併附相關證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