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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3號
聲 請 人 徐裕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諾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報酬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清算人之報酬,非由法院選派者,由股東會議定;其由法院選派者,由法院決定之。
清算費用及清算人之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
公司法第325條定有明文。
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
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
第174條之規定,於法院選派之清算人準用之,此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74、177條所明定。
二、經查:經本院調閱107 年度司司字第6 號聲報清算人卷宗查核,聲請人係由諾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自行選任而非法院選派之清算人,揆諸前開規定,其報酬由股東會議定之即可,毋庸聲請法院酌定,是聲請人之聲請不合前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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