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9,司,3,2020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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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3號
聲 請 人 徐裕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諾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報酬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清算人之報酬,非由法院選派者,由股東會議定;其由法院選派者,由法院決定之。

清算費用及清算人之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

公司法第325條定有明文。

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

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

第174條之規定,於法院選派之清算人準用之,此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74、177條所明定。

二、經查:經本院調閱107 年度司司字第6 號聲報清算人卷宗查核,聲請人係由諾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自行選任而非法院選派之清算人,揆諸前開規定,其報酬由股東會議定之即可,毋庸聲請法院酌定,是聲請人之聲請不合前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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