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9,司促,10155,2020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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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55號
債 權 人 宇辰科技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瑞祥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李徽曜(原名:李穎曜)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吳文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查,債權人於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身分證號,姓名為蔡國華。

經本院民國109 年4 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5 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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