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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215號
債 權 人 袁敏嘉即華旺工程行
上 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永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永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09 年4 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5 月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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