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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221號
異 議 人 翔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華金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債務人係翔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並非黃華金。
二、本件異議係為黃華金自己而聲明,抑或係為債務人翔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聲明異議。
三、承二,如係為翔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異議,則請提出蓋印翔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大小章之異議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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