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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14號
債 權 人 SALVA ALVIN ALVAREZ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BRIONES LOVELY ANN JOSE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請求利率18% 之依據(依借據所示,並無約定利率為18% ,若無法提出依18% 請求利率之釋明文件,請改以請求為法定利率5%。
利息起算日若無法釋明何以自109 年4 月起算,請改以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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