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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5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宇基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李宇康為受輔助人,故請提出其最新輔助人李威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承上,並具狀增列其輔助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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