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9,司促,1066,202003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6號
債 權 人 宋大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鴻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請求金額超過15,000元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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