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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7號
債 權 人 宋大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宗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權人助債務人陳宗文繳納會款15000 元之相關證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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