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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72號
債 權 人 共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昆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美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利息請求超過週年利率百分十八點二五之依據。
二、表明違約金每日請求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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