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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367號
債 權 人 億晟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羅丹三期管理委員會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公司已解散,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及更正其法定代理人、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提出對債務人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委員當選證明及管委會組織報備證明,並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09 年5 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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