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9,司促,11648,2020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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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64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周羽緁即周瑋霖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周明青、林金匙之戶籍設於新北市永和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且經警局查訪,債務人周羽緁即周瑋霖未居住於桃園市中壢區陳報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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