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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692號
債 權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非訟代理人 林永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金池、崔應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請求之金額為86634 或為86734 ?(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函所示,金額為86634 元)。
二、請提出665-MKB車籍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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