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9,司促,11757,202006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757號
債 權 人 姚月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俊皓、王宥勛、王苡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王景威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查報被繼承人王景威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