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757號
債 權 人 姚月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王俊皓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俊皓(即王景威之繼承人)、王宥勛(即王景威之繼承人)、王苡庭(即王景威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上開債務人均已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並准予備查在案,本件債權人向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