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9,司促,11766,20200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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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766號
債 權 人 德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峻榤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彰顯農工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彰顯農工企業有限公司設址於花蓮縣花連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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