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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53號
債 權 人 陳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正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合夥相關資料影本。
二、提出出資新台幣14,736,407元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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