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65號
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木川
債 權 人 張守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建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聲請人張守仁請求之金額(利息464元不得滾入原本金27385 元再計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