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9,司促,12454,202006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45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黃斐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參萬捌仟陸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柒仟柒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