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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522號
債 權 人 黃世旺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李宇賢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亦未提出會員名冊、互助會相關會規及李宇賢得標標單等以利本院知悉投標之相關規定等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並請提出債權人黃世旺為會首及代債務人給付其他會員會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經本院民國109 年5 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雖債權人已補繳聲請費,並具狀陳報互助會單等影本,然該互助會單未載明會首,亦未提出完整會員名冊、互助會相關會規及債權人黃世旺為會首並代債務人給付其他會員會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且聲請狀所附本票影本未載發票日,為無效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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