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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839號
債 權 人 李秀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發源、黃瑞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表明分別對債務人請求之金額(對債務人吳發源請求施工工程款29467 元?對債務人黃瑞云請求票額100000元?)。
二、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陳報狀上僅載自103 年起算,未表明何月何日)。
三、依報價單所示,報價單位為百世發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非債權人,且報價單金額5,500 元、19,152元之業主非債務人,請釋明何以得由債權人李秀珍對債務人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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