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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842號
債 權 人 正翁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李玉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妤榛即申毅機械企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申毅機械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陳妤榛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陳妤榛即申毅機械企業社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經債務人以全名簽收之銷貨單、請款單及發票等。
註:聲請狀所附銷貨單僅部分經客戶「陳」簽收,無法辨識簽收人,且未全部簽收),,經本院民國109 年5 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6 月5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債權人具狀提出申毅機械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陳妤榛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述債務人取貨時,有時僅簽「陳」或無簽收逕直接將貨物載走,然仍未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陳妤榛即申毅機械企業社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請款單、發票、催收貨款之文件等。
),綜上,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依規定提出充足之釋明文件,即逕為本件請求,其聲請即非有據,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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