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9,司促,13329,2020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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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329號
債 權 人 江振賢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蔡友長(之繼承人)、許修益(之繼承人)、周朝宗(之繼承人)、周毝(之繼承人)、周祿(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表明明確之債務人姓名、地址,並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上開債務人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祭祀公業登記資料、債權人江振賢代上開債務人繳地價稅金等文件影本),經本院民國109 年5 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6 月3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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