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372號
債 權 人 台灣康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宏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晟雅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