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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393號
債 權 人 陳奕延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官長慶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並請更正請求金額(合約書並無約定利潤30%,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20萬元應扣除已還款金額5 百元。
),另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經本院民國109 年5 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6 月4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債權人已補繳聲請費,然仍未具狀更正請求金額(合約書並無約定利潤30%,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20萬元應扣除已還款金額5 百元。
),亦未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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