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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503號
債 權 人 長榮京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錫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淑媛、李錏駿、李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桃園市○○區○○路000 巷00號、13號2 樓建號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並更正為正確債務人(補正狀陳報之出席簽到簿僅為徐淑媛,掛號信件登記簽收人僅為徐淑媛、李錏駿)。
二、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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