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9,司促,13504,202006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504號
債 權 人 長榮京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錫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淑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本件係請求徐淑媛給付桃園市○○區○○路000 巷0000號8 樓於民國106 年1 月1 日至109 年1 月31日止之管理費。

惟請求金額與釋明文件不符,請求金額不得與109 年度司促字第00000 號案件(桃園市○○區○○路000 巷00號、13號2 樓)重複請求)。

二、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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