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9,司促,13506,2020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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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506號
債 權 人 翠園雅築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世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祥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楊祥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報債務人否仍居住於陳報址。

三、提出請求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之依據(如未約定請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

四、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管委會組織報備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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