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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538號
債 權 人 莊丁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威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債權人借據內所載違約金之性質為何(為懲罰性違約金或為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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