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9,司促,13563,20200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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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563號
債 權 人 曾立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維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債務人林維良最後繳息日或改依107年11月24日之筆錄,以106 年12月31日為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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