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9,司促,13586,202006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586號
債 權 人 郭淑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珮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未約定,應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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