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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645號
債 權 人 劉書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倉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請求金額內容及提出釋明文件影本。
三、表明債務人是否居住桃園。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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