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649號
債 權 人 賴佳吟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謝姿靜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並請提出謝姿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其它足以證明得向謝姿靜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匯款單等),經本院民國109 年5 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6 月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債權人已補繳納聲請費,然仍未提出謝姿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其它足以證明得向謝姿靜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匯款單等),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