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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236號
債 權 人 中壢我家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有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蓉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吳蓉斌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陳報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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