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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284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宏澤(原名:吳宏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債權人公司之董事長已變更登記,故請更正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其董事長,並提出經債權人公司蓋印其正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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