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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364號
債 權 人 黃秀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上茂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台端聲請狀聲請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本件「提示日」不明,請具狀《分別》表明《各支票之》提示日即退票日及台端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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