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9,司促,14411,2020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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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411號
債 權 人 方錦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於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林於煌向本件債權人方錦賢實際借款多少金額?共償還多少金額。

除借據暨本票金額新台幣(下同)255,000 元外,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林於煌請求給付其餘款項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通訊軟體記錄等)。

二、除借據暨本票金額255,000 元外,請提出其它請求借款金額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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