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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412號
債 權 人 林淑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志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本件調解書是否經法院核定?若是,請提出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
二、請更正請求金額,本件經調解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000元,且債權人林淑鈴陳報廖志韋已給付債權人7,000 元,故該請金額應扣除7,000 元。
三、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並釋明其依據(若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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