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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414號
債 權 人 佳瑞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胤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貝翠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現任主任委員其當選證明文件影本。
二、請提出張貝翠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釋明張貝翠珠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街00號11樓」。
四、請更正請求金額(請求金額應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並提出請求「行政費用即存證信函支出費用」之依據即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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